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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与驾驶人息息相关 记者在此为你一一梳理

www.fjnet.cn 2013-05-16 09:03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群众举报的违法,只要符合证据要求,可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被人套牌后如能证明自己清白并能提交“属于应当消除情形的证据材料”,警方应及时消除其违法信息。随着5月份公安系统全面更新,省交警总队也开始执行公安部转发的《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记者采访发现,新交规中其实有很多规定与驾驶人息息相关,在此本报记者为你一一梳理。

个人拍摄的违法

核实后可作证据

《指导意见》明确,要“严格监控记录资料的审核录入”,其中特别明确提出,“具有行驶记录功能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装置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营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资料,经严格审核后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另外,“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只要公安机关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符合证据要求的”,即“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被套牌能证明清白

违法信息应予消除

《指导意见》提出要“严格违法信息消除的审批程序”。相关交管专家解释说,其中针对“因机动车号牌被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非法使用发生的违法信息”的情况,明确了“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消除违法信息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材料、能够证明属于应当消除情形的证据材料等,由法制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支队领导审批后予以消除。”同时还明确,必须将误录入的相关违法信息“从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移出,并导入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管理系统”,同时对相关违法人组织查缉。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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