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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庭新天地小区又起波澜 安置房竟办不了产权证

www.fjnet.cn 2013-04-27 16:05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我是公房改私房,实行购买产权安置,但现在办不了房产证。”日前,家住兰庭新天地南区的高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968800反映了此事。这是继此前居民开发票遭拒后,该小区出现的又一种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形。

高女士家住兰庭新天地南区26号楼,房子是当年岭后旧屋区改造时通过公房改私房购买产权安置而来。“当年的公房只有40多平方米,我自己掏钱按市场价增加了面积,最后给我安置的是94平方米的房子。”高女士说,当年公房的承租人是她的公公,虽然是自己和丈夫掏钱,但拆迁协议上写的是公公的名字。

今年初,高女士想办理产权证,但因为公公名下还有一套解困房,兰庭新天地的安置房没法办产权证。

25日下午,高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以及当年岭后旧屋区改造拆迁安置的实施细则。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乙方填写的名字为郭某荣,即高女士的公公。

高女士说,公公共有1个儿子以及两个女儿,早年生活比较困难,一直都承租着岭后旧屋区的公租房。1989年到1990年间,在当时高女士公公所在单位及市总工会的帮助下,高女士的公公购买了一套解困房。“房子面积60多平方米,人多住不下,所以公租房仍旧租着。”高女士说,当年拆迁改造之时,并没有工作人员向她提起解困房的存在会影响公房改私房,她也不了解有这样的政策。此外,即使真的有影响有冲突,为何当初能够顺利签订拆迁协议呢?高女士对此很不理解。退一步来说,除了安置的40多平方米面积是以较低价格购买以外,剩余的面积是自己实实在在花钱买的,难道这也不能办理产权证吗?

记者随后来到了拆迁协议中的甲方——仓山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只是业主单位,具体的拆迁事宜已经全部委托给协议里的丙方——福州市拆迁工程处。“具体情况我们不了解,可能存在两个原因。一是拆迁人员当初在宣传政策时出现疏漏,在最后的审核上出了问题。二是拆迁户故意隐瞒持有解困房的事实。”该负责人表示,具体原因得找拆迁工程处了解。

记者随后联系了福州市拆迁工程处,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找到当时具体负责经办的人员。当记者询问拆迁人员是否需要审核房屋及其产权人的信息时,对方没有正面回答。福州市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拆迁工程处审查房屋及产权人信息是应尽的责任。

记者手记

工作失误 别让公众埋单

花钱买了房子,最后却不能办理房产证,这事发生在任何人身上都会很郁闷。那么,这样的结局,到底是因为拆迁户故意隐瞒,还是拆迁人员工作疏忽而造成的呢?

我们假设高女士一家当年知道相关政策并且故意隐瞒了事实,但作为拆迁人员如果不对拆迁户所说的进行审查核实,那就是未尽职守。从另外一方面说,假使高女士一家根本不了解政策,而工作人员也没尽到告知相关政策并核实信息的责任,这就是工作上的巨大纰漏。换句话说,如果当初拆迁人员尽到审核的责任并依规办事,那么这份拆迁安置协议就不可能签订。因此,从拆迁协议签订的那一刻开始,高女士一家都不应该为拆迁人员的工作失误而埋单。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徐强 )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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