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街房作店面出租 教学环境受影响两校师生"很受伤"
www.fjsen.com 2013-04-24 08:30 陈则周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福州台江区教育局将两所学校的沿街房作为店面出租—— 教学环境受影响 两校师生“很受伤” 东南网-福建日报4月24日讯(记者 陈则周) 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将福州外贸职业中专学校和第38中学的沿街房辟为店面,通过招投标对外出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引起师生们的不满。日前,师生们向本报投诉。 据师生们反映,这些店面对外出租已有六七年,上一轮的租赁今年初到期,台江区教育局又继续将其出租。该局在《关于福州38中、外贸职专店面重新招租公示》中对店面经营项目做了具体规定:学校店面的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经营对学生健康有影响的会产生噪音、油烟、臭味的项目;不得经营歌舞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厅、录像放映室及网吧、成人用品店等。 日前,记者来到地处福州台江区奋斗里的福州外贸职专,看到其沿街房辟出15间店面,有的已开业,有的正在装修。该校校园面积较小,中间是一座综合大楼,教学、办公集中于此,室外活动场所只有一个小篮球场。地处台江区曙光路的第38中学的校园面积相对较大,但室外活动场所、绿地空间等也较少,学校沿街房也被辟出20间店面。据记者目测,一些店面离教室最近的距离仅10米左右。 外贸职专的一些师生对记者说,这六七年来,他们不堪忍受店面出租所带来的困扰。饮食店散发出呛人的煤气、油烟味,经常让人流眼泪、打喷嚏;一些店铺的污水经常流进校园,臭气冲天,还弄得路滑难行;一些修理店打磨机、发电机发出刺耳的噪声,令人烦躁无心上课。第38中学的师生也有相同感受,他们还反映店面出租导致校门口附近人员复杂,多次发生斗殴事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场地房屋和设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显然,两所学校的店面出租有违相关法律规定。师生们说,这些店面现已基本租出去了,经营项目包括机械维修、餐饮、食杂、文具、五金等,他们担心困扰又要没完没了。 据知情者透露,此次出租由台江区教育局运作,先将两校店面“捆绑”出租给福州鑫百利实业公司,再由该公司转租。随后,记者从鑫百利公司马经理处证实了这一说法。在外贸职专校门口,一家牛肉馆的老板告诉记者,每间店面月租金2800元,签3年合同,还要交3万元转让费。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台江区教育局监察室主任王碧芬。她解释说,这两所学校的店面出租经过招投标,“学校不能随意出租校舍改建成的店面,但这类店面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就可以出租了”。 记者随后又到福州市教育局了解情况,办公室等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对此事进行查处。 对此,本报将追踪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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