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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男子帮赌友转账数百万公款成共犯 获刑3年半

www.fjnet.cn 2013-04-19 09:50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杨甲提供银行卡,帮助朋友杨乙转走单位公款数百万元用于赌博。杨甲不是该单位员工,又不直接使用其中的大部分钱款,是否构成犯罪呢?日前,仓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甲有期徒刑3年半。

2007年8月31日,杨甲带赌友杨乙(已被判刑)到福州一僻静小区里赌博。杨乙财大气粗,在赌场里以记账的方式陆续向“高弟”(身份不明)借款共计100万元。当天,“高弟”输光了全部的钱。债主缠着杨乙,要求其兑付100万元借款。

杨甲应“高弟”的要求,将持有的以她前夫林某某的名字开户的银行卡提供给“高弟”。杨乙利用其担任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出纳的职务便利,将保管的以个人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内的公司工程款100万元转账至上述林某某的账户,用于偿还赌债。

同年9月1日,杨甲在获知杨乙系占有公司公款偿还赌债的情况下,仍带杨乙到晋安区某小区附近的套房里继续参与赌博。当日,杨乙陆续向“高弟”借款共计170万元,并全部输光。杨甲又应“高弟”要求提供上述银行账户,并伙同杨乙等人一同前往银行,由杨乙经手将其保管的公司公款17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赌债,其中的140万元转账至林某某的账户里。

同年9月1日前后,林某某明知杨甲与他人赌博,他人转账至他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赌资系侵占的公司公款,仍应杨甲的要求,多次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将账户中的赃款转移。

与此同时,李某明知杨甲与他人赌博,他人汇入林某某账户的赌资系侵占的公司公款,仍应杨甲要求,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提供给杨甲,用于接收林某某账户转入的赌资50万元,并帮助转移赃款。之后,杨甲伙同李某将这50万元转移,用于买车及赌博等。

此后一两年里,杨甲、李某、林某某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或主动投案。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甲伙同企业工作人员杨乙,利用杨乙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且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此,该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甲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金晓静)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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