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借款算不算共同债务?一审须共同偿还
www.fjnet.cn 2013-04-18 08:48 涂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4月18日讯(记者 涂明)连江县一女子与丈夫闹离婚,分居期间,该女子欠了他人45万元。两人离婚后,债主将该女子及其前夫告上法庭,提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前夫有责任与该女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近日,连江县法院一审判这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判该女子与前夫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一审:夫妻须共同偿还 黄小姐和乐先生是夫妻。2012年10月18日,黄小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连江人吴先生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黄小姐只还了15万元。吴先生便告上法院,要求黄小姐及其丈夫乐先生共同偿还借款45万元及其利息。 庭审中,乐先生辩称,他与黄小姐于2012年11月13日离婚,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2012年10月18日黄小姐借款时,两人正在闹离婚,处于分居阶段。对于黄小姐何时借款、借款作何用途,他都不清楚。 连江县法院认为,这笔借款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乐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黄小姐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该院最后缺席审判黄、乐二人共同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一审判决后,乐先生不服,准备上诉。 律师说法:共同生活所需算共同债务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佘雷律师表示,配偶一方借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借款时配偶另一方知道不知道、同意不同意),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借款一方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形,则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可抵抗债权人。不过,这个举证责任在夫妻另一方。 据介绍,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夫妻在离婚前,配偶一方为侵占另一方的财产,采取恶意与他人串通,虚构借款,以达到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从此案来看,黄小姐未到庭说明借款用途,十分奇怪。乐先生要上诉,必须拿出新的证据,证明妻子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4-14]安徽一男子借款买假币却发现是堆白纸 被骗亦犯法
- [ 04-08]北京二套房贷首付提至7成 今起执行以网签为准
- [ 03-30]上海严格二套房信贷 强化审查离异等借款人资格
- [ 03-18]男子借款他人未约定利息 十万本金险讨不回
- [ 03-05]“老赖”借款14年未归还 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车辆
- [ 02-26]男子借款后无力归还跑路 债主求情“他脸皮薄”
- [ 02-19]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下落不明 担保人负责赔偿
- [ 02-18]江西瑞昌“躲债局长”归案 曾向私人借款28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