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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撞地点是否小区路 榕一车祸主次责任起纠纷

www.fjnet.cn 2013-04-11 07:2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为何此次事故能“复核”两次?

但就在王先生和李晓东认为责任认定已是板上钉钉时,却出现了一个让他们意想不到的结果。

2012年2月29日,王先生突然接到来自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巡警大队的第三次事故认定书,且第三次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责任做出重新认定,肇事者由负全责变成了负主要责任,池依姆由不负事故责任变成了负次要责任。

“我和我的代理律师都傻眼了。”王先生表示,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这份第三次交通事故认定书。

“复核怎么可能有第二次?”李晓东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为何能复核两次?鼓楼交巡警大队法制科有关人士则表示,这并非第二次复核,第三次事故认定书走的是内部执法监督程序,也就是内部纠错,跟次数没关系。

但他表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最终怎么判,关键还是在法院,法院可以不采取,法院认为是同等责任也可以,认为责任很大也可以。

对此,李晓东则表示,认定事故的行为并不是执法行为,只是一种业务行为。

法院已立案,为何还能通过信访撤销复核?

而最让王金良及其代理律师不解的是,一件已经被法院立案,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中途却因鼓楼公安分局信访部门的介入,导致法院判决结果的变化。

据了解,因孙某驾驶的车辆没有投商业保险,2012年1月4日,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鼓楼区法院立案受理,但1月16日,肇事者孙某向鼓楼区公安分局信访。对于孙某的信访,1月20日,鼓楼分局撤销了第二次交通事故认定书,2月28日产生了第三次事故认定书,据此,推翻了前两次的事故认定。

“这是内部执法监督程序。”鼓楼区交巡警大队法制科有关人士因为肇事者孙某的上访,请了省内专家来研究,他们觉得分主、次会比较妥当。

“这违反了《信访条例》。”李晓东表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不予受理。

王金良表示,目前他母亲仍在住院治疗,前后已花费30多万元治疗费,若要承担20%的责任,金额就达7万多元。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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