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味精未标“贮存条件” 闽清一老板被罚2.1万
www.fjnet.cn 2013-03-30 07:17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食品经营者一般都应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此经营者都会非常注意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但往往忽略了贮存条件。闽清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近日开展日常巡查,在省璜镇某食杂店发现其销售的“天宗味668鲜味专家(无盐型)”以及“天宗味1000调味专家”牌味精均未标注“贮存条件”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标签不合格味精1450包,共计675公斤。随后工商局依法对不同批次味精进行抽样送检,结果表明上述味精均符合GB/T8967-2007国家标准的要求。近日,闽清县工商局依法对扣押的上述味精交由食品生产者召回处理,责令老板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 (福州晚报记者 桂丹 通讯员 马静)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关新闻
- [ 03-26]福州两龄童误当泻药是糖豆 连吞80粒险些丧命
- [ 03-20]踏春赏花
- [ 01-15]闽清龙卷风入选十大气候事件 今年或遭遇倒春寒
- [ 01-09]闽清梅溪互通春节前开建 预计2014年可通车
- [ 12-28]走基层·百姓故事:闽清山间闻鹿鸣
- [ 11-27]闽清县成立橄榄交易市场 每天交易量约3吨(图)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