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鸟行出售八哥和麻雀遭处罚 林业局:属违法行为

www.fjnet.cn 2013-03-26 17:09  王杨林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台江区排尾路花鸟市场内一家鸟行由于超出许可经营加工的范围和种类,经营销售八哥、麻雀等保护鸟类,受到福州市林业执法部门的处罚。福州市林业局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销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鸟类将受到查处。

前几天,我市林业执法部门在排尾路花鸟市场开展保护鸟类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一家鸟行超出其申请持有的《福建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许可经营加工的范围和种类,经营销售八哥、麻雀等保护鸟类。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没收了这家鸟行超范围经营的八哥和麻雀,并对经营者进行罚款。

福州市林业局提醒,每年的3月25日至31日为我省法定爱鸟周。国家对包括鸟类在内的野生动物实行依法保护。我省从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实施十年鸟类禁猎期,对本省境内鸟纲所有鸟类进行禁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捕鸟网等工具猎捕鸟类。发现受伤、病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或送交所在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处理。

此外,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规定:在禁猎(捕)区、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超出许可证规定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还有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还规定:凡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和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包括野生动物产品(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均依法受到保护。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