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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轻松赚钱”多为传销下套 市民须提高警惕

www.fjnet.cn 2013-03-24 10:06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的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还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上网时遇到相关创业、投资项目的广告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其商业模式。无论广告多么诱人,如果其经营的项目并不创造财富,却许诺只要交钱入会、发展人员就能获取“回报”,那么就要提高警惕。防范网络传销,远离骗局,要克服贪欲,不要幻想“一夜暴富”。如果人们抱着侥幸心理参加,最终只会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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