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离奇二手房交易纠纷:母亲吞购房款 女儿成了被告

www.fjnet.cn 2013-03-20 09:36  涂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3月20日讯(记者 涂明)近日,连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二手房交易纠纷案。该县一女子要卖房子,她母亲帮忙找买家。其母亲找到了买家,该女子便陪同买家办理产权过户。不料,房子过户后,该女子发现买房者竟然将购房款给了她的母亲,就不同意交房。而买方认为她们将购房款给了卖方的母亲却未收到房,便将房主及其母亲告上法庭。

2009年,连江的阿珍与丈夫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取得了一套单元房。后来,她一人要抚养女儿,生活困难,就想把这套房子卖掉,其母亲吴芳为她找到了买家——吴芳的老同学赵霞。

2011年3月,阿珍与赵霞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阿珍以38万元把房子卖给赵霞。随后,她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给了赵霞。

之后,阿珍就一直住在要卖的这套房子里等对方的购房款。不久,赵霞拿出一张吴芳写下的“已收购房款”的字据,找到阿珍,说她钱已经付了,房子应该交给她。阿珍表示,赵霞把房款付给她母亲吴芳,而不是给她,她没收到钱,拒绝搬出去。最后,双方因此事闹到法院。

赵霞诉称,目前,这套房子是她所有,是向原房主阿珍购买的,购房款已按约付清,要求法院判阿珍交房子,还应支付每月1000元的房屋租金。

阿珍则提起反诉,称她并未授权委托她母亲代收购房款,赵霞未按约付款,未履行买方的义务,属根本性违约。目前,此案仍在连江县法院审理中,未判决。

法律界人士表示,买家不仅应出示付购房款的字据,还应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大额现金交易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此外,在民事活动中,即使是直系亲属代理,通常也需要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是代理行为得到当事人的事后追认,其代理行为才合法有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