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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像作品被侵权作者告店家 法院判店家赔偿损失

www.fjnet.cn 2013-02-06 11:18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王女士没想到,自己在店内销售弥勒佛雕像居然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她还要为此付出一笔不小的代价。日前,福建省高院终审判令她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创作者各项经济损失两万多元。

佛像作品被侵权 雕刻家状告店家

黄先生是全国知名的民间雕刻艺术家。2005年,他以中国民间传统弥勒佛形象为基础完成了“皆大欢喜”系列作品的创作。2007年,福建省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了登记。同年,黄先生在自己出版的作品选中收录“皆大欢喜”系列作品。

2011年底,黄先生在武夷山风景区附近王女士开的工艺品店内,发现模仿自己“皆大欢喜”系列作品的雕像在出售。他十分生气,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取证。根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王女士在其经营的店堂内陈列、销售19尊侵权产品。

黄先生认为,王女士在全国闻名的5A级风景区销售侵权产品,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侵权后果很严重,遂委托律师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

店家称无侵权故意 己方无责

王女士觉得自己很委屈。她辩称,自己在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黄先生诉称的系列作品以我国流传上千年的弥勒佛为基本造型,黄先生仅对该佛像造型稍作修改,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较低。而且,她销售的产品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并不知道系侵权产品,进货时厂商也未告知。

另外,王女士称,她经营的店铺规模小,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少,给黄先生造成的损失也是极小的。黄先生起诉后,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了对方损失的扩大。

作品有独创性 法院判店家赔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皆大欢喜”系列雕塑作品,系黄先生在弥勒佛形象基础上,运用自己对美学与艺术的独特理解,通过智力劳动进行再创作而完成的具有特定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该系列作品均存在区别于传统弥勒佛形象的鲜明特征,具备《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也具有可复制性,因此可认定“皆大欢喜”系列雕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并且,黄先生提供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收录涉案作品的合法出版物,足以认定他享有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王女士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控侵权商品确实具有合法来源,黄先生也不认可被控侵权商品系经其授权而制作。因此,王女士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销毁待售侵权产品的责任。

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王女士的侵权方式、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及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行为情节,该院判令王女士应当立即停止侵犯黄先生“皆大欢喜”系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销毁待售的侵权产品,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1.9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6890元。

黄先生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额明显偏低,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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