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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设立专用账户监管商品房预售金严防烂尾楼

2013-01-29 07:01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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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市民在购买新房时,缴付房款之后起码还要等一两年才能交房、办理产权。这一大笔购房款缺乏监管,开发商一旦卷款跑路,留下烂尾楼,市民往往求告无门。记者28日获悉,市建委已出台《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强对商品房预售金的监管,设立监管专用账户,保证预售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目前,该办法正在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购房贷款等)就是商品房预售资金。

过去,市民买房都将钱直接打给开发商,这笔钱很多情况下被开发商挪用作其他投资,一旦碰上金融危机、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容易出现烂尾楼等情况,留下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严防烂尾楼情况的发生,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确定监管银行,并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分期建设的,每一期内的项目,只能委托一家监管银行,并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代理销售机构不得直接收存预售资金。

在福州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包含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管理将受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对开发企业上报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即预售资金的重点监管额度)进行审核并核定。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产权初始登记(总登记)等4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完成产权初始登记(总登记)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3%。

未同监管银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预售许可的审批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旦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预售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等,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

(福州日报记者 朱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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