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物业管理新规出炉 住改商物业应予劝阻制止
www.fjnet.cn 2013-01-12 09:22 许才芳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是否续聘提前两个月告知 物业合同到期后,一些物业却不肯撤出,面对这一难题,新规提出物业撤退要提前告知。 新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新、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移交相关物件。移交完毕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权法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但这个规定却不易操作。因此,新规明确:物业管理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受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使用范围和金额进行申请,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 利用物业的部分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拥有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利用物业的全体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实际生活中,不少小区存在住宅改成商业用途的现象。针对于此,新规将禁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新规规定: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含架空层、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共有绿地等)使用功能的;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擅自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破坏小区园林绿化的;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及超标排放有害气体、污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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