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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超标电动车肇事 法院判其按机动车标准赔

www.fjnet.cn 2013-01-09 07:54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俞女士驾驶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自行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日前,福清市法院给出明确“说法”:超标电动车肇事,以机动车论处,车主要自行承担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2日,俞女士驾驶超标电动车行经福清市坊里村路段时,陈女士驾驶二轮摩托车迎面驶来。两车避让不及发生刮碰,俞女士和陈女士均受伤。其中,陈女士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陈女士将俞女士告上法庭。由于俞女士驾驶的超标电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陈女士要求俞女士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再由俞女士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俞女士表示,事故不是她一人造成的,陈女士也有一定的责任。她并非不想缴纳交强险,而是因为政策原因无法投保。同时,她骑的超标电动车不算机动车,属于自行车的范畴。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俞女士骑的超标电动车实际上已具有机动车的性能,属于机动车范畴。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根据交巡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女士和俞女士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此,俞女士应赔偿陈女士损失的50%。

本案中,俞女士应赔偿的份额包括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和限额外的民事责任赔偿。经过计算,法院最终判令俞女士赔偿陈女士7万多元。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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