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施恭斌故意伤害案”重审纪实
2011-12-03 15:0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南网-法制今报12月3日报道 记者(叶翔) 2011年5月17日,平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恭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江生玲18143.63元。施恭斌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9月16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平潭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1月23日下午,“施恭斌故意伤害案”在平潭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法制今报记者全程旁听了此次庭审。 1特殊:记者两度被“安检” 11月23日15:00,记者来到平潭县法院大门前,发现法院大门口贴着的公告明确写着“施恭斌故意伤害案”15:30将在平潭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可记者发现,15:05该案已经开始审理。更令记者感到不解的是,全体旁听人员仅记者在法庭外受到法警的严格安检,入座后还被法警单独要求再次进行安检。 在庭审过程中,旁听席里数次响起手机的音乐,但记者的手机在庭外就调到了静音模式,开庭前仍被法警要求放置庭外。 本次庭审,民事诉讼人江生玲未到场,由其代理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忠勇出庭。 法院合议庭由平潭县法院审判员林建庆担任审判长、郭淋担任助理审判员、林光英担任人民陪审员。被告人辩护律师为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郑锦律师。 由于本案被告人施恭斌系平潭县政协第六、七、八届委员,福州市和平潭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庭审。 2疑惑:6份笔录真相如何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施恭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询问施恭斌对起诉书内容是否有意见。施恭斌称,该起诉“证据不足、鉴定有假”。 公诉人举证阶段,公诉人陈述本案民事诉讼人江生玲的询问笔录,并称6次笔录江生玲均称被施恭斌殴打。审判长询问施恭斌有无异议,施恭斌称自己没有与江生玲有任何肢体接触,仅仅站在门口。其辩护人亦称:江生玲6份笔录前后均存在矛盾的地方,不符合陈述事实,没有相关证据;6次笔录中,江生玲是施恭斌打倒还是陈庆庄推倒无法确认;110民警到场,江生玲当时并未向民警告知施恭斌打她;根据鉴定,江生玲两处骨折,居然次日还能到公安局法医处了解鉴定情况。 公诉人称:江生玲6份笔录并没有问题,都有施恭斌击打她头部的说法;110出警现场,当事人由于情绪激动,可能会忽略告知自己被打的情况。至于次日还能到公安局去,公诉人称:“由于当事人精神集中于某事时,会忘记伤痛,这种事例是存在的。” 3怪异:6岁孩子3年后作证 公诉人陈述:林雄、林茂水、林孙达、陈广文4名证人证言,均称施恭斌殴打江生玲。但4人均未出庭,公诉人仅陈述笔录。 审判长询问施恭斌有无异议,施恭斌称以上证人证言均为编造。其辩护人称4证人与民事诉讼人江生玲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作证的基本原则,证人证言有必要进行审查;林雄、林茂水和陈广文3人的所述现场情形相互矛盾,无法印证江生玲被施恭斌殴打的事实,其中林茂水称江生玲被打倒在地是在林雄眼镜被打飞之后;陈广文称是在前,林雄自己则说记不清了。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林孙达事发时年仅6岁,3年后才做的笔录,而这份笔录长达4页,是4份证人证言中最全面完整的笔录。公诉人称,证人证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特别说明辩护人之前质疑的6岁男孩林孙达时隔3年后做的笔录最完整的问题,称:“童言无忌、更为可信。” 公诉人继续陈述证人林孝忠和李峰证言:施恭斌殴打江生玲。俩人也未到庭。 审判长询问施恭斌有无异议,施恭斌要求与证人林孝忠当庭对质。辩护人证实林孝忠已明确向相关执法部门表示“不再接受调查”,而李峰则借故外出(无法继续调查),其2人已丧失了本案证人的证明地位和作用。加之李峰做的两份笔录,后面一份已修改证言,称其一直都没看到打人的情况。辩护人质问公诉方为何只采信一份笔录证言,而且质证需要控辩双方就证人到场进行相互询问和质证。 公诉人继续举证,陈述当时出警110民警的证言。辩护人提醒:根据证言出警民警没有观察到江生玲被打的情况。 4激辩:司法鉴定是否合法 公诉人出具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鉴定书》、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认定江生玲为轻伤。 辩护人称:本案重新鉴定环节缺乏程序公正,从案发到现在长达4年多时间,控方至今未履行被告人提出的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法定程序。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收集和取得不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依法不予采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才有权进行人身伤害重新鉴定,而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不在省政府指定医院之列,根本不具备对本案人身伤害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资格,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非法搜集取得的材料,不合法,所涉及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收集和取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0、121条的规定,应不予采信。 辩护人还指出,福州市检察院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也明确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表述存在科学性问题,并提出要求公诉方提供江生玲原始X光片以便查看。 公诉人称,因为本次提交的证据是X光片的鉴定结论,X光片本身不是证据,所以不需要提交。同时称,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属于省司法厅鉴定机构名录内,也是可以采信的,鉴定结果符合法定程序。 辩护人称,司法实践中使用一般的司法鉴定报告是知错就错,是在规避重新鉴定,有滥用公权力之嫌。 5质疑:专家被拒出庭作证 审判长询问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 辩护人称已提交申请,对江生玲是否真的骨折提出质疑,要求两名骨科专家证人出庭提供专门性意见。 审判长询问公诉方有无意见,公诉方表示无意见。 审判长询问施恭斌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及证人出示。施恭斌表示要骨科专家出庭说明相关情况。 审判长突然宣读了下面一段话:“法庭已收到被告人施恭斌及其代理律师关于对江生玲伤情提请重新鉴定及要求专家证人出庭提供专门性意见的申请,被告人施恭斌一再就鉴定问题提出异议,法院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所以,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述两个问题,合议庭经认真合议,认为我们据已定案的鉴定结论、鉴定主体适格有依有据、客观真实,可以认定。相关鉴定程序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是法庭对上述问题的说明。现在转入民事部分诉讼……” 6 期待:司法公正如何实现? 公诉人称,施恭斌伤害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施恭斌6个月有期徒刑”。 此时,庭上的施恭斌情绪激动,大声喊道:“司法不公,法理何在!” 辩护人称,本案指控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彼此缺乏相互印证和佐证的事实,证据材料之间难以形成证据链,“故意伤害”的罪名指控不能成立。 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接受民事部分法庭的调解,双方均表示不接受。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改日宣判。 |
相关阅读:
- [ 12-02]“海峡号”昨日载181名台胞乘客返航平潭
- [ 12-02]“海峡号”昨日载181名台胞乘客返航平潭
- [ 12-02]“海峡号”成功返航平潭 带回102名台湾旅客
- [ 12-02]“海峡号”成功返航 102名台湾旅客昨乘船到达平潭
- [ 12-01]“海上动车”开通 连起平潭台中
- [ 12-01]海峡时评:“海峡”跨两岸 惠风出平潭
- [ 12-01]“海峡号”首航 平潭澳前客滚码头建设大事记
- [ 12-01]小渔村因“海峡号”悄悄改变 澳前镇成平潭窗口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