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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施恭斌故意伤害案”重审纪实

2011-12-03 15:0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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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怪异:6岁孩子3年后作证

公诉人陈述:林雄、林茂水、林孙达、陈广文4名证人证言,均称施恭斌殴打江生玲。但4人均未出庭,公诉人仅陈述笔录。

审判长询问施恭斌有无异议,施恭斌称以上证人证言均为编造。其辩护人称4证人与民事诉讼人江生玲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作证的基本原则,证人证言有必要进行审查;林雄、林茂水和陈广文3人的所述现场情形相互矛盾,无法印证江生玲被施恭斌殴打的事实,其中林茂水称江生玲被打倒在地是在林雄眼镜被打飞之后;陈广文称是在前,林雄自己则说记不清了。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林孙达事发时年仅6岁,3年后才做的笔录,而这份笔录长达4页,是4份证人证言中最全面完整的笔录。公诉人称,证人证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特别说明辩护人之前质疑的6岁男孩林孙达时隔3年后做的笔录最完整的问题,称:“童言无忌、更为可信。”

公诉人继续陈述证人林孝忠和李峰证言:施恭斌殴打江生玲。俩人也未到庭。

审判长询问施恭斌有无异议,施恭斌要求与证人林孝忠当庭对质。辩护人证实林孝忠已明确向相关执法部门表示“不再接受调查”,而李峰则借故外出(无法继续调查),其2人已丧失了本案证人的证明地位和作用。加之李峰做的两份笔录,后面一份已修改证言,称其一直都没看到打人的情况。辩护人质问公诉方为何只采信一份笔录证言,而且质证需要控辩双方就证人到场进行相互询问和质证。

公诉人继续举证,陈述当时出警110民警的证言。辩护人提醒:根据证言出警民警没有观察到江生玲被打的情况。

4激辩:司法鉴定是否合法

公诉人出具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鉴定书》、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认定江生玲为轻伤。

辩护人称:本案重新鉴定环节缺乏程序公正,从案发到现在长达4年多时间,控方至今未履行被告人提出的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法定程序。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收集和取得不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依法不予采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才有权进行人身伤害重新鉴定,而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不在省政府指定医院之列,根本不具备对本案人身伤害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资格,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非法搜集取得的材料,不合法,所涉及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收集和取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0、121条的规定,应不予采信。

辩护人还指出,福州市检察院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也明确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表述存在科学性问题,并提出要求公诉方提供江生玲原始X光片以便查看。

公诉人称,因为本次提交的证据是X光片的鉴定结论,X光片本身不是证据,所以不需要提交。同时称,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属于省司法厅鉴定机构名录内,也是可以采信的,鉴定结果符合法定程序。

辩护人称,司法实践中使用一般的司法鉴定报告是知错就错,是在规避重新鉴定,有滥用公权力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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