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洞百出的“故意伤害案” 婆婆设下的报复性圈套?
2011-12-02 11:0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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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法制今报12月2日报道(记者 叶翔)平潭一起普通的家庭纠纷,围绕着亲家公是否打了亲家母,引发了长达4年之久的司法诉讼,因为司法过程饱受质疑,致使矛盾纠纷愈演愈烈,至今未了—— 漏洞百出的“故意伤害案” 2011年9月16日,施恭斌终于等来了福州市中级法院送达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平潭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平潭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1年11月23日,平潭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发回重审,对上诉人施恭斌来说原是一个好消息。然而,这一纸裁定意味着困扰他长达4年时间的那场蹊跷的讼争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夫妻吵出的“伤害案”:婆婆设下的报复性圈套? 2007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施恭斌的女儿施淑淋和女婿林雄发生口角及扭打,施淑淋打电话将情况告知施恭斌,施恭斌即与妻子林香宋、大女儿施淑娇、大女婿陈庄先赶到施淑淋家,在三楼与亲家母江生玲相遇并发生纠纷。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双方纠纷已结束。出警的民警了解到是夫妻打架引起的纠纷,就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报案。5月29日,江生玲到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亲家公打伤。 在施恭斌家楼下的店铺中,施淑淋向法制今报记者讲述了当时发生的情况:在其父母和姐姐、姐夫到来之前,江生玲已经在三楼召集了10多人等候了。她认为这个所谓的“伤害案”完全就是婆婆江生玲设下的报复性圈套,因为在发生争吵的前两天,她和她的娘家人曾现场目击丈夫的出轨行为。 记者找到江生玲开设在平潭县进城路中段城南新庄146号的生玲口腔诊所,店内的工作人员提供了江生玲的联系电话。江生玲在电话中听完记者来意,表示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再答复记者是否接受采访。记者在店门前等待了20多分钟,江生玲打来电话,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姗姗来迟的刑拘:家庭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当日(即2007年5月28日),江生玲到平潭县医院诊治,被院方认定为“骨折”。6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据此报告确认江为“轻伤”。虽然江生玲被鉴定为“轻伤”,但是之后的一段时间,平潭县公安局并未对施恭斌采取任何措施。这起普通的亲情纠纷,似乎很快就平息了。 当施恭斌等人渐渐忘却此事,平潭县公安局于2008年5月20日以“故意伤害罪”突然刑拘了施恭斌,理由是他在一年前的纠纷中将亲家母江生玲“打成轻伤”。 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李代喜大队长告诉法制今报记者,公安局之所以在一年时间内没有对施恭斌采取刑事措施,是因为考虑到双方是亲家关系,如果能够进行调解,更有利于家庭间的和谐。然而,事与愿违,双方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但没有淡化,反而愈发尖锐,由于司法鉴定江生玲为轻伤,公安局只能对施恭斌进行刑拘。 让人疑惑的骨折认定:究竟孰是孰非? 江生玲的伤情,经平潭县医院认定为“腰椎及左坐骨下支骨折”。 施恭斌对此提出了质疑:如果他打了,江生玲应有体表损伤,但医生鉴定江生玲没有明显的体表损伤。于是,施恭斌要求重新鉴定。 2009年11月27日,平潭县公安局提供了江生玲的2007年5月28日(片号60680)、2007年6月1日(片号105279)、2008年8月15日(片号00140406)三张X光片,委托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2010年1月11日,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江生玲的两张骨盆X片(片号60680、105279)“已有少量骨痂生长,符合骨折愈合规律”,认定为“轻伤”。 施恭斌认为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存在问题,理由是医学上公认骨折骨痂需要四周时间,江生玲的2007年5月28日(片号60680)及2007年6月1日(片号105279)的X光片上已有骨痂,即便有骨折也是在四周前的事,不是2007年5月28日形成的。 对此,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极为慎重,将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17张X光片,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文审鉴定。文审鉴定认为,“若送审X光片确系江生玲骨盆、腰椎片,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但是,2007年6月1日(片号105279)X光片“并无骨折生长的影像学征象”,鉴定人阅片认为“骨折断端可见骨痂生长”属“阅片误读”;且鉴定书分析认为“经过几天的修复,已有少量骨痂生长,符合骨折愈合规律”,这种结论系鉴定人“对骨折愈合基本规律不了解,作出了违背骨科学常识的错误表述”。 施恭斌还指控,法医鉴定时江生玲只有三张X光片,可是到文审鉴定时江生玲突然拿出了17张X光片,其余的14张片从何而来?随后,施恭斌将江的2007年6月1日(片号105279)、2008年8月15日(片号00141406)两张X光片,请国家级专家、武警福建总队医院反射科主任医师杭章禄,国家级专家、福州军区总医院影像反射科主任医师李铭山和福建影像医学协会会长、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影像反射科主任医师陈益光阅片会诊,3位专家均认为“未见骨折”。记者前往武警福建总队医院采访杭教授,杭教授再次表示从江生玲的X光片上看,确实没有发现骨折现象。 往返曲折的诉讼进程:6岁孩子3年后成为重要证人? 提请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再提请起诉、再退回补充侦查;再提请……2008到2010年间,平潭县检察院和平潭县公安局就这起“故意伤害案”展开了拉锯战。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补充后又再次提请检察机关起诉。 2011年5月17日,平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恭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江生玲18143.63元。施恭斌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他提出:一审判决在采信证人证言作为定案证据“有偏听偏信之嫌”,判决书中列举的证人,除了施家4人和施恭斌女儿女婿外,剩下的6人均系亲家母江生玲的亲朋好友:林茂水(江生玲的丈夫),林建(林茂水的侄儿),陈文广(江生玲的女婿),林孝忠、李峰(陈文广的朋友),当时年仅6岁半的江生玲的孙子林孙达也被列为证人。他们的证言均被法庭采信。 而被告人施恭斌一方亲友的证词却没有得到采信。 争议激烈的司法鉴定:福建警察学院是否有资格鉴定? 二审施恭斌的辩护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的程继红、何永强两位律师提出,被告人不服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出具的轻伤鉴定,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判决最终所采信的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书中引用法条关于确认鉴定资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而法律阶位高于前文《决定》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能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不在省政府指定医院之列,根本不具备对本案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资格。 平潭县法院副院长陈丰则告诉记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多数不愿意接受对伤情重新鉴定的工作,此案也是在被我省5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拒绝后,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委托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原告也上诉被告不知情:谁剥夺了当事人诉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江生玲不论向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都应该经一审法院审查后,由一审法院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然而,直到二审裁定下来,施恭斌才知道法院把他和江生玲都列为了二审上诉人,而从头到尾,他都不知道江生玲在一审判决之后也上诉了,更不知道她上诉的内容。 平潭法院副院长陈丰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平潭县法院没有接到江生玲的上诉状,因此不存在向施恭斌寄送上诉状副本的行为。 本报专家团成员、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认为,按照法律,当上诉状副本并未有效送达当事人手中,除非二审法院更正裁定书,取消江生玲的上诉人身份,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诉讼权,人民法院发现上诉状副本确实未送达给当事人,应主动更正裁定书,取消江生玲的上诉人身份,或撤销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裁定法条引用错误:二审法院岂能如此糊涂? 二审裁定书标明:“上诉人施恭斌自始至终未认罪,原审对其处缓刑,适用法律错误,且原审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回避事由后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诉讼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判决,”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这份裁定书引用的法条,让施恭斌和辩护律师发蒙。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并无此内容。记者查阅了《刑事诉讼法》,发现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说的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这起漏洞百出的伤害案,本报将继续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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