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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环卫工扫地被撞死街道办要赔吗? 法院:承担30%

2011-12-02 07:50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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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付女士替福清市宏路街道下属环卫所的一名环卫工扫马路时,不幸被车撞死。一时找不到肇事司机,付女士的家属将宏路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福清市法院一审判街道办事处对付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补偿责任。

替班打扫马路 不幸被车撞死

钟先生受雇于福清宏路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环卫所,每天打扫路面。

今年2月15日,钟先生找到老乡付女士,请她次日帮他在宏路街道大埔路段打扫卫生,表示将按日付酬。付女士同意了。

16日,付女士在大埔路口扫地时,被一辆由福州往厦门方向的小车撞死。

找不到肇事者 家属告主管部门

事发至今,肇事车及驾驶人都无法确定。钟先生很快就离开了环卫所,去向不明。

福清市交巡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付女士的丈夫和孩子痛失亲人,又找不到人索赔,只得将宏路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付女士为环卫所帮工,宏路街道作为环卫所的主管部门,应对付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街道办不愿赔 但可经济补偿

宏路街道办事处辩称,事发前,环卫所没有接到钟先生的请假申请,也不知道付女士替班的事情。钟先生要求付女士帮工是其个人行为,被帮工人是钟先生。付女士的死亡系交通事故造成,应由肇事车辆及其司机负责。宏路街道办事处没有责任,不会进行赔偿,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街道办 负30%补偿责任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付女士替班时虽然没有收报酬,但在事后被替班人会根据其替班天数支付劳务报酬。因此,事发时付女士替班打扫卫生的行为不符合帮工关系的法律特征。

付女士打扫卫生时因第三人的交通肇事直接侵权致死,付女士及宏路街道办事处对该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宏路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对其辖区有管理的责任和权利,有维护保持辖区卫生整洁的义务。付女士为钟先生替班,该行为的受益人是宏路街道。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案侵权人逃逸不能确定,受害人亲属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宏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受益人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既遵循了民事法律倡导的公平原则,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综合损失情况、受益范围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宏路街道对付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补偿责任,支付13万余元。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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