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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蹭”积分换现金店主报警 此案为福州首例

2011-10-22 09:17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秀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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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把顾客消费积分占为己有,累计后准备兑换现金,店主发现后认为员工涉嫌违法向警方报案。福州警方还是第一次接到此类报案,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21日,记者经过调查发现,为了吸引顾客,商家举办消费积分的活动比比皆是,而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占用顾客积分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此举究竟是否违法?福州多名律师认为,如果员工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占用顾客积分,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或盗窃。

事件:

店员办积分卡

“蹭”顾客积分

21日上午,杨桥路某母婴用品商店老板王女士向鼓西派出所报案称,该店员工汪某占用顾客积分兑换成现金,想据为己有,险些让商店蒙受损失,她要追究汪某的法律责任。

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据了解,该母婴用品商店为了促销举行购物积分活动,在该店消费的顾客可以兑换积分并存入积分卡,当累计到一定数额时,可以兑换现金。员工汪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积分卡,在销售商品时将顾客的积分计入自己卡中,很快便累计到3万分,按照规定可兑换800元现金。

21日,汪某拿着积分卡向王女士兑换现金时,王女士认为汪某并没有在该店消费过,她积分卡内的积分都是其他顾客的,汪某用别人的积分兑换现金涉嫌违法,不予兑换。而汪某称,她在销售时向每个顾客都说明情况询问是否需要积分,当顾客表明不需要时她才将积分计到自己卡中,而且其中大部分积分都是顾客自愿送给她的,但汪某无法说清到底是哪些顾客送给她积分。

由于警方也是第一次接到此类报案,汪某的行为是否该立案,该怎么处理,警方也存在争议,目前警方只能先备案,等待进一步调查结果。

调查:

员工利用工作便利

“蹭”积分现象普遍

21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多家商场和超市,发现员工利用工作便利 “蹭”顾客积分的情况很普遍。

记者在八一七路一家女鞋专卖店看到,店里的服务员十分热情,一旦有顾客准备付款时,服务员便抢先一步接过顾客手中的现金,再拎起顾客选中的鞋子走到收银台,然后快速从口袋里掏出一张卡,和现金一起交给收银员,结账后她又热情地把顾客送出门。 自始至终,顾客都没觉得不妥,不知道其实自己购物的积分已存入服务员的积分卡中。

工业路某大型超市的一家服装店正在举办购物积分活动,礼品大到平板电脑,小到一双袜子。每当有顾客买单时,收银员就询问是否有积分卡,是否需要积分,如果客人回答不要,收银员就掏出自己的卡,把顾客的积分存入卡中。

在一个知名购物网站,记者发现一个卖家出售的都是一些知名品牌化妆品的试用装,由于价格优惠,许多买家抢购。卖家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她在一家化妆品商店当营业员,这些试用装都是她和她的同事用积分兑换来的,而积分大部分是她们向顾客“要”来的。

看法:

大多店主很反感

顾客重服务轻积分

福光路一家大酒楼长期举办消费积分活动,顾客存在积分卡中的分数可以在下回消费时按1∶1折抵餐费。酒店负责人陈先生对积分卡发放严格审查,酒店员工不许办卡,员工如“侵吞”顾客积分即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立即解除合同。 他认为,积分活动的意义就在于让利于顾客,让顾客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形成拥有大量回头客的盈利局面。

大部分店主都持这种观点,认为积分是促销的一种手段,对象是顾客而不是营业员,因此许多商家在进行消费积分促销时特别声明:本店营业员及家属不许参加活动。

在中亭街开服装店的刘小姐对此却持反对意见,她觉得只要征得顾客同意,销售员可以把顾客积分存入自己卡中,“这样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店主也可以看到每个员工的绩效。”

记者随后也采访了许多市民,大部分的人觉得记者“小题大做”。那名买鞋被营业员“蹭分”的女士认为,商家采取消费积分就是为了刺激顾客消费,现在市民都很理性,对那些现金回馈、赠送礼品并不“感冒”,大部分顾客不会在一家店大量购物,积分累计不到商家规定兑换礼品的数额,对顾客没太大意义。她觉得服务更重要,“如果店员服务态度差,售后服务不完善,送再多的礼物也没人要。这些积分能换来营业员的热情服务,我情愿把积分送给她们。”

说法:

此举涉嫌

职务侵占或盗窃

员工占有顾客积分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州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对律师的意见进行综合整理。

据律师们分析,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办理积分卡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大致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建立了一种买卖(服务)合同关系;二是在消费积分达到一定程度时,商家赠与消费者一定金钱(或礼品等)而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从实际情况看,福州大多数商家提供的积分都可以兑换成一定的金钱或商品,具有一定价值,因此可以将积分视为一种特殊财产。如果消费者在消费时同意将自己的积分送给员工,这种行为视为赠与关系,员工可以使用该积分。如果员工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占有顾客的积分并将积分兑换成现金或商品据为己有,其行为属于违法。

如果该员工在单位内有一定职务,又将别人的积分兑换成现金或商品占为己有,其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获利金额达到法律规定数额,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该员工仅是公司内一名普通员工,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并采取秘密的方式将别人的积分占为己有,兑换成现金或商品,达到法律规定数额,则可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假如未达法定数额,公安机关又认为有必要采取处罚措施的,则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提醒企业应加强员工内部管理,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同时也提醒销售人员,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记者 刘珺 严鑫 通讯员 倪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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