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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蹭”积分换现金店主报警 此案为福州首例

2011-10-22 09:17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秀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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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此举涉嫌

职务侵占或盗窃

员工占有顾客积分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州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对律师的意见进行综合整理。

据律师们分析,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办理积分卡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大致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建立了一种买卖(服务)合同关系;二是在消费积分达到一定程度时,商家赠与消费者一定金钱(或礼品等)而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从实际情况看,福州大多数商家提供的积分都可以兑换成一定的金钱或商品,具有一定价值,因此可以将积分视为一种特殊财产。如果消费者在消费时同意将自己的积分送给员工,这种行为视为赠与关系,员工可以使用该积分。如果员工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占有顾客的积分并将积分兑换成现金或商品据为己有,其行为属于违法。

如果该员工在单位内有一定职务,又将别人的积分兑换成现金或商品占为己有,其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获利金额达到法律规定数额,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该员工仅是公司内一名普通员工,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并采取秘密的方式将别人的积分占为己有,兑换成现金或商品,达到法律规定数额,则可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假如未达法定数额,公安机关又认为有必要采取处罚措施的,则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提醒企业应加强员工内部管理,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同时也提醒销售人员,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记者 刘珺 严鑫 通讯员 倪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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