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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买了10年无法进驻 开发商自导自演一房两卖

2011-10-20 08:0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秀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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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台江支行(下称“农行台江支行”)向福州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金马公司”)购买了一系列房产,尚未入住,房子就被地产公司恶意占有。地产公司称其中一部分房产已经卖给他人,因此无法交房。

农行台江支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其败诉。检方调查发现,金马公司所说的另一购房者对这一切一无所知,一切都是金马公司在自导自演。目前,法院已经裁定进入再审程序。

无奈:店面买了10年无法进驻

1995年1月20日,农行台江支行与金马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农行台江支行向金马公司购买金马花园C座一幢楼1-11层。

1995年10月16日至2003年6月28日,农行台江支行与金马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商品房预售补充合同、协议书、处理意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房屋(包括店面)的增购与置换。

2003年12月22日,农行台江支行到购买的店面装修,后来因各种原因停止了装修,店面被金马公司占有。2005年10月,农行台江支行致函金马公司要求交付店面。

气愤:地产商称“一房两卖”

金马公司竟然回复称:该行购买的店面因部分出售给阿金(化名),阿金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所购房产交给她本人,因此无法将店面交给农行台江支行。

见地产公司所说的另一购房者已经起诉至法院,农行台江支行只能等待该案的判决。

2006年1月6日,法院判决金马公司与阿金签订的房产销售合同书有效。判决书中认定:阿金自愿购买金马花园商场第一层15(A),建筑面积343平方米,总价686万元。

失望:起诉地产商败诉

2006年9月20日,农行台江支行向法院起诉金马公司,要求确认其与金马公司签订的系列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金马公司交付店面561.53平方米。

金马公司应诉时称,该讼争店面的一部分已经卖给阿金,并向法院提供了2005年阿金起诉金马公司的判决书,以此证明讼争店面的一部分已经卖给阿金,无法交付给农行台江支行。

2008年7月25日,法院判决认定,农行台江支行与金马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金马公司已经将部分讼争店面出售给阿金,并交付了房屋,现该店面由阿金使用。因此,不予支持农行台江支行的诉讼主张。

可疑:地产商涉嫌虚假诉讼

农行台江支行败诉后,不服判决,向台江区检察院申诉,认为该案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台江区检察院介入审查,发现其中存在众多疑点。

据经办检察官介绍,在咨询阿金时,她竟称从未向金马公司购买过店面,没有与金马公司签订过房产销售合同,法院判决认定有效的房产销售合同书上阿金的签名也不是她本人所签。而且,阿金作为原告,在检察机关向她咨询有关事宜之前,根本不知道存在与金马公司的诉讼,也没有参与该诉讼的任一环节,不认识诉讼代理人。

代理阿金与金马公司诉讼一案的律师则表示,2005年9月金马公司总经理王某找到他,称阿金希望通过法院判决她与金马公司的房产销售合同有效。当代理律师表示金马公司不会胜诉时,王某坚持让他代理,并称阿金不会出庭。

因金马公司在2001年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为程某,检察机关也咨询了他。程某表示在他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从未将店面卖给阿金。 经他辨认,阿金与金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假的,他在任期间没有和阿金签订过这份合同。

经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经查,2005年9月29日,王某故意伪造阿金向金马公司购房的合同书及购房款收据,私下委托律师为阿金诉讼代理人,并以阿金的名义将金马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金马公司与阿金之间签订的房产销售合同书有效。当农行台江支行将金马公司起诉至法院时,法院以该判决书为依据作出判决,农行台江支行的诉讼主张未被法院支持。

台江区检察院认为,农行台江支行与金马公司的民事诉讼中,法院采信事实错误,判决所依据的阿金与金马公司之间的民事判决书,为王某策划的虚假诉讼。因此,台江区检察院向法院建议再审。

19日,记者从台江区检察院获悉,法院已经裁定进入再审程序。(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马浙闽 王光忠 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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