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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要改嫁姐姐替其养儿子13年 是收养还是抚养?

2011-10-19 08:14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秀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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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发生在亲姐妹之间的收养纠纷:姐姐在妹妹无心抚养儿子的情况下,收养其子近13年,后因姐妹交恶,姐姐不愿继续抚养。对近13年间姐姐与妹妹儿子之间是抚养还是收养关系,姐妹俩存在争议。

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并作出判决:原告吴某珠、王某收养小军(化名)的行为无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吴某芳应直接抚养亲子小军,并补偿原告吴某珠3.5万元。

案情回放

原告吴某珠、王某是对夫妻,而被告吴某芳是吴某珠的胞妹。

1993年,吴某芳生下了儿子小军(化名)。1996年,因吴某芳准备再嫁,无心抚养小军,吴某珠、王某为吴某芳的将来着想,在自己已生育一男一女的情况下,同意收养小军。直至2009年8月30日,小军均在吴某珠家生活。

吴某珠、王某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当时双方都违反了收养人、送养人的相关条件,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收养、送养行为无效,将小军送还吴某芳抚养,并补偿抚养期间支出的生活和教育费共计7.8万元。

而吴某芳则认为,这不适用收养法的规定,因为小军的户口至今尚未转入原告家中,原告与小军之间应是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同时根据当年协议,自己已一次性支付了3000元作为抚养费,原告应继续抚养,索要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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