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一波三折的官司 长乐检察院为被告抗诉成功
2011-10-11 09:05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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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部门:一审判决存疑 接到申诉书后,长乐市检察院立即展开审查,并提请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09年10月20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在程序上,一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2005年,陈某俊与该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采矿权出租合同》,并实际经营着陈某勇之前承包的矿山,因此陈某俊是本案合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此外,一审判决在送达上存在严重问题,侵害了陈某勇的诉讼权利。长乐市法院在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的前提下,却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使得陈某勇丧失了上诉权。陈某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2005年4月16日,该合同中的矿山的采矿权已转给了陈某俊。因此,2005年4月后的本案诉争承包费应向陈某俊收取。 市中院:撤销原判,驳回索赔请求 2009年11月1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长乐市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今年3月15日,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判,但仍判处陈某勇需支付长乐市某矿产开发公司租金122.37万元,陈某俊负连带偿还责任。双方对再审判决均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8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确认陈某勇在2005年5月之前未拖欠该矿产公司租金,而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因为转让给了陈某俊而实际解除不再履行,该公司无权要求陈某勇支付2005年5月之后的租金。最终,二审判决驳回长乐市某矿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波三折之后,32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被驳回撤销,陈某勇终获满意判决结果。 (福州日报记者 张若佳 通讯员 马浙闽 王光忠 周国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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