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台上丢钱包 去派出所报案警方却称不立案
2011-10-01 08:31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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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台上丢钱包 监控录像显示一个中年妇女顺手牵羊 3000多元现金、一万多元购物卡丢了 去派出所报案 警方却称不立案 前天,福州市民何女士在工业路某银行办理业务,出门移车三分钟的工夫,落在银行柜台的钱包被人顺手牵走了,内有3000多元现金和1万多元购物卡。何女士找银行调监控录像,看到了拿她钱包的人是一个中年妇女。她随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却以不清楚该妇女身份信息为由不予立案。何女士找银行想要拷贝监控录像,银行又以不能向个人提供影像为由,拒绝了她。 何女士郁闷了,难道她丢了一万多元的东西,就求助无门了?昨日,她拨打本报热线求助,愿意悬赏1万元人民币寻找线索,希望找到拿她钱包的那个人。 事件回放 前日上午9时45分许,何女士到工业路博美诗邦小区楼下一家银行办理业务。在填单柜台填单时,保安通知她将堵在银行门口的车辆移一下,由于走得太急,何女士将一个黑色钱包落在填单柜台上。3分钟后,何女士返回发现钱包不见了。包内装有3000多元现金、10000元东百购物卡、1000元超市购物卡,还有身份证和十几张银行卡! 此后,银行负责人也应何女士要求为其调看了监控录像。根据录像显示,遗落的钱包被随后进来的一名穿黑色T恤与牛仔裤的短发中年妇女拿走。只见该中年妇女趁无人注意,便靠了上去,拉开钱包发现有不少现金后,拿了钱包就迅速离开。 事后,何女士前往上海派出所报案,接待何女士的江警官称,遗失钱包的主要责任在何女士本人,且由于中年妇女当时并未办理银行业务,未留下任何个人信息,单凭监控录像上的影像找人很难,基于上述两点,警方对此事无法立案。 焦点1 银行里丢钱包 警方凭什么不立案 何女士:我感到很不平的是,我在银行能调出拿我钱包的那个中年妇女的清晰录像,为何警方不予立案? 上海派出所江警官:何女士的钱包属于遗失物品,没有涉及到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我们只能做遗失物品登记,不予立案侦查。更何况,单凭录像上的一张人脸,要找这个人很难。 律师江椿平:这个中年妇女的行为,我更倾向是一种盗窃行为,何女士不算遗失物品。因为银行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而且钱包只是暂时脱离了何女士的视线不远,时间不长。就像我把钱包放在公司办公桌上,去上厕所回来发现钱包不见了,你说我的钱包算是被偷了,还是遗失了? 法律人士思宁:我认为,这个中年妇女的行为是一种侵占行为。这个妇女把别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而且钱包里面的金额也比较大,她如果拒不交出的话,就涉嫌侵占罪了。 一成不变:这让我想起多年前,深圳机场发生的一件事。清洁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个装有价值300万黄金的行李包,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最高将面临无期徒刑!当时这个案件争议很大,有人提出梁丽的这个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应该是一种侵占行为。 记者孔丽:但是侵占的前提是,侵占东西的这个人是明确的,现在这个中年妇女只有一个图像,姓什么叫什么都不知道。 法律人士思宁:侵占罪是自诉案件,要到法院去告,要有明确的被告,所以警方无法以侵占罪立案。但警方还是可以用涉嫌盗窃的名义立案来帮助何女士寻找这个人。 台江公安分局王警官:对于丢失物品的案件,公安一般是不管的,这属于民事纠纷的领域。何女士知道对方拿了钱包,但并不能确定对方身份,可以报案说钱包被偷了,让警察以盗窃罪立案,先帮她把对方找出来,之后如果查明不是盗窃,即使警察不管,由于已经找到人,要求归还也容易多了。 焦点2 柜台上丢钱包 银行有没有责任 记者孔丽:在这件事情上,银行有没有责任? 律师江椿平:有责任,银行对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一定的看管责任,钱包落在银行的柜台,银行没尽到充分的提醒义务,当然这要看证据,如果保安提醒了何女士不拿,那就是何女士自己的责任。 何女士:我想拷贝那天监控录像的资料,银行却说,只有公检法等权威部门才能调用他们的录像。现在派出所不立案,这样一来,我丢钱包的事就只能不了了之了?! 台江区公安分局王警官:我们调取银行的录像,是建立在立案调查,拥有正式的调查文件的前提下,银行才能配合,不立案我们也无权要求银行拿出录像,建议何女士找银行协商,毕竟是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银行不给说不过去。 法律人士思宁:我觉得何女士有权要求银行提供拿钱包者的录像。因为顾客进银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银行就有义务保障顾客的财产安全。顾客的东西在银行里丢了,银行也有义务协助寻找,而不是借口所谓内部规定就置之不理。 焦点3 寻找拿包人 网友提出不少“侦破”方案 一成不变:难道要找到录像里的这个中年妇女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有没有可能将这个妇女的头像输入到公安的人口系统里面比对,搜索出这个人的相关资料呢?电影里不是经常这样演吗? 台江区公安分局王警官:电影看多了,这需要用一种相片识别系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如果能看到相片就找出人口信息的话,那么那些认尸公告也没必要登了,公安机关输入相片,立马就能查出这个人的详细资料。 上海派出所江警官:除非这个中年妇女是惯犯,有案底,那我们很快就可以破案。如果没有,那就要看运气了,只能是等嫌疑人再次作案时才有机会破案。 法律人士思宁:我有一个办法。这个中年妇女本来是要到银行办理业务的,拿了钱包以后连业务都不办就走了。那她有没有可能在相近的时间段,到附近的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呢?警方可以到附近的其他银行或ATM机去调取那个时间段的监控录像,查一查这个中年妇女有没有出现,如果她办理了业务,就一定会留下个人信息。 一成不变:真是好办法!这就要看警方是否肯花力气去找。 法律人士思宁:还有一个办法,警方可以在他们的官方微博上公布这个人的头像,写明事件经过,发动网民的力量去寻找这个人。这一点不难做到。警方应该有义务协助寻找这个拿钱包的人。 焦点4 公开拿包人图像 是否侵犯肖像权 记者孔丽:说到公开图像的问题,我想起在微博上看到的一件事。一位女士在一家餐厅被人拎了包,餐厅就把录像拷给她,她在网上到处贴这段录像寻找线索,我在想,这样做会不会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 律师江椿平:不会!因为录像是基于客观事实,用于非盈利目的,还用于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事发生在公众场合。 记者孔丽:我看见杭州有相似的案例,警方通过报纸刊登照片寻找嫌疑人,提供线索者奖励3000元,福州市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台江区公安分局王警官:一般在涉案金额特别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本报记者 孔丽 李新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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